根据《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87号)文件的要求,现对曾经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进行统计汇总工作。
适用范围: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曾经在本单位“家属连”参加过劳动,截至2010年12月31日满65周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于2012年5月25日前与人力资源部联系登记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烦请广大职工相互转告、广而告之!
咨询电话:26953014
附:津人社局发[2011]87号文件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中药厂人力资源部
2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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